2016年4月8日 星期五

綜所稅列報保險費 二條件

2016-04-08 03:58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/台北報導

依照所得稅法,民眾可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保險費用。台北國稅局提醒民眾留意身分限制,只有納稅義務人、配偶和受扶養的直系親屬的保險費可以扣除。民眾若是幫旁系血親或他人繳納保險費,都不能列舉扣除。

所得稅法規定,104年度納稅義務人本人、配偶和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各類保險費,原則上每人每年扣除數額的上限為2.4萬元。

但國稅局指出,近來查核綜合所得稅時,常會看到民眾有誤報或浮報健保費金額的狀況,想要節稅不成,反遭剔除費用和補稅。

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,若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,除了注意身分的相關限制,也要留意保單的對象是否為同一申報戶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申報戶,才能列舉扣除。

假設民眾的保單以子女當被保險人、父母為要保人,即使在保險費繳納證明中為直系血親,但子女已成年並自行報稅,仍會因不同申報戶而無法列舉扣除。除非民眾向保險公司提出,將要保人更改為子女,讓要保人和被保險人皆為同一人,子女才能在自己的申報戶中列舉扣該筆保險費用。

至於可列舉為扣除項目的保險類型,納稅義務人本人、配偶和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、勞工保險、國民年金保險、以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,都可扣除。

舉例來說,旅遊平安險、意外險都是常見的人身保險,只要民眾能夠檢附繳費證明,就可計入列舉扣除額。投保團體保險就員工自行負擔的部分,民眾索取並提出繳費證明後,同樣能夠計入列舉扣除的額度內。

不過,汽車險、住宅火險屬於「財產保險」,就無法列報扣除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