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5月10日 星期二

教育費扣除額 報稅眉角多

工商時報 2016年05月10日 04:10 王姿琳/台北報導

報稅季節到,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,近來有不少民眾對於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提出疑問,包括本身或配偶在職進修的學費、或其子女所繳交學費中所含的宿舍費,能否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教育學費扣除額?國稅局解釋,宿舍費可列舉,但在職進修學費則不能申報扣除。

國稅局表示,所謂教育學費,依教育部函示定義,是指學生接受教育而按教育主管機關訂頒的收費標準,於註冊時所繳交一切費用,包括學費、雜費、學分學雜費、學分費、實習費與宿舍費等,因此宿舍費用可列入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。

此外,依據《所得稅法》規定,納稅義務人就讀「大專以上院校」的「子女」,每人每年教育學費特別扣除數額以25,000元為限,但空中大學、專校及五專前3年已接受政府補助者,均不得列舉扣除。

南區國稅局解釋,關於教育學費的特別扣除額,須注意適用門檻,雖然近來興起修EMBA學程,或上班族選擇在職進修等,但教育學費特別扣除對象,僅適用於納稅義務人的子女,其他無論是本人、配偶或受扶養兄弟姊妹的教育學費,均不得列舉扣除。

也就是說,納稅義務人與前妻(夫)或婚前與他人所生的子女,只要受納稅義務人扶養,均可適用減除其免稅額、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。

南區國稅局也提醒,子女的宿舍費除了可申報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,若納稅義務人採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,且未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,則子女註冊時所繳交的宿舍費,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目下列報部分,也可憑註冊時繳交的宿舍費收據影本,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,每年每戶扣除額以12萬元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