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2月7日 星期五

投資與投機的差異(證券分析)

此書是巴菲特的老師葛拉漢與陶德所撰寫的。在巴菲特在自傳《雪球》中陶德提到:「巴菲特是他教過眾多學生當中,唯一把教科書《證券分析》整本背下來的人。」可見巴菲特對此書的熱愛。本篇只介紹投資與投機的差異。

一般認定的差別
關於投資與投機之間的差別,主要的看法包括:


最前面四點具有「明確性」的優點,而且每一點都適用於普遍的投資或投機。至於在許多個別案例中,前述準則未必完全適用,當然也可以提出異議。

1. 債券/股票
關於第一項區別,我們發現這反映出投資與投機之間存在一般性對立概念。但如果認定債券形式本身就具有投資性質,這是非常危險的,因為擔保不足的債券不只是赤裸的投機對象,而且也是最不具有吸引力的投機形式。

除此之外,只因為具有資本利得的可能性,就排斥質優普通股為投資工具,在邏輯上也站不住腳。市場甚至也普遍認同這項事實,因為某些特別健全的普通股應該隨時被歸納為投資等級,這些股票的購買者也被認定為投資人——不是投機客。

2. & 3. 現金買進/融資買位;永遠持有/短線進出
第二項與第三項區,乃關係著習慣上的方法與動機,不在於投資與投機行為的本質。利用現金買進股票,這種方法本身並不會讓該筆交易變成投資。此慣例應該顛倒過來:較安全的證券(投資)適合融資買進,風險較高的買賣(投機)應該全額支付現金。

同樣的,永遠持有與短線進出之間的對照,只適用於概略性的描述。普通股的權威人士習慣上把投資定義為:打算持有一年或以上期間的任何購買行為;然而,不可否認地,這項定義是基於方便的考量,不具備嚴格的適合性。令人懊悔的長期投機(購買者繼續持有希望扳回虧損)並不算是投資行為,只算某種程度上的故意行為。

4. & 5.  收益/利得;安全/風險
第四與第五項區別也相互隷屬,不論就這個主題的純理性觀點或一般認知而言,此兩項區別的關聯程度都無疑超過其他。把收益視為是投資的核心動機,讓資本利得成為投機的專有特質。可是,投資的真正內涵是否建立在這項區別之上,非常值得懷疑。例如,我們必須承認普通股投資可能建立在盈餘能力之上,完全不考慮當期的股利付款。

安全與風險之間的差異必須事先認定,但其中顯然又涉及許多不確定性與主觀判斷。那些把賭金押在「穩贏」馬匹的賭客,往往也認為自己的行動很安全。例如,1928和1929年間的普通股購買人也採取相同的態度,把「藍籌股」名稱套用在所偏愛的高價股之上,對於這個原本應該屬於投資的活動,市場大眾無意中透露出賭博心態。

我們建議的投資定義
根據預期的安全性來界定投資,顯然並不足夠;相關的預期必須建立在研究與基準之上。另外,投資人未必在意當前的收益;某些情況下,投資行為也可能為了累積未來較長或較短期的報酬。在這些考量之下,我們建議採用下列的投資定義,這不僅符合一般人對於此項名詞的瞭解,也具備合理程度的精確性:

一項投資行為是經由透徹分析而進行的資金配置活動,該行為允諾本金的安全與令人滿意的報酬。凡是不符合前述條件的行為就屬於投機。

我們提到一項投資行為,不是一種證券或一筆買進,始終認定一種證券具有不可分離的投資性質,這是不正確的想法。價格經常是關鍵的決定因子;所以,某支股票(甚至債券也是如此)在某些價位可能具有投資價值,在另一些價位上則否。

根據我們的看法,同時買進某證券而賣出其他證券的一些套利或避險活動,應該也可以視為投資行為。這些活動的安全素質是由同時買進與賣出所提供。這是延伸投資的普通觀念,而且是完全合乎邏輯的延伸。

投資活動所追求的安全不屬於絕對或必然性質;所謂「安全」是防範證券在正常或合理情況下因為市況或公司況變動而發生虧損。舉例來說,唯有在非常意外或極端不可能發生的狀況下,所購買的某種債券才會出現虧損,這就屬於安全的投資。同理,除非在極度不可能發生的情況下,否則股票價值都應該超過所支付的價格,這就屬於安全的股票投資。

所謂「透徹分析」,當然是指安全與價值之間明確準則的相關事實研究。我們堅持投資行為應該由透徹分析而確保安全。另外,分析觀點與投資觀點在範圍上也應該大體相同。

結語
我個人覺得投資行為需要練習,若你是本著做實驗的心態所做的投機行為,就屬於投資。我常常會利用書中所學的觀念,在股市中進行投機實驗。學習投資真的要下功夫,而投機卻不用,就看個人的運氣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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